警惕!惠州市社保局公布两起冒领工伤保险基金欺诈骗保案例

原标题:
虚构事实骗取工伤保险属社保欺诈行为
惠州市社保局: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是国家对职工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职工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

  工伤保险建立的根本目的是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国家作为工伤保险坚实后盾的同时,用人单位也有着必须要承担的义务,坚决抵制任何侵害工伤保险基金的行为,共同维护社保基金安全。

  近日,市社保局公布两起冒领工伤保险基金欺诈骗保案例,希望广大市民以此为警示!

  骗取工伤待遇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1:2019年1月,某单位员工李某向A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经审核,认定李某右第5掌骨骨折为工伤。5月,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伤残十级。6月,李某向该市社保局申请并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8354.2元和工伤医疗费1943.44元。11月,李某向A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停工留薪期确认,12月,医院鉴定专家根据李某提交的DR检查报告及相关病历资料会诊后,认为患者申报的受伤时间与影像所示不匹配,李某的工伤申报存在疑点。

  A市人社局迅速组织工作人员对当事人李某及其单位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其中陆某在笔录中指出李某所受之伤非工作原因造成,并提供了相关通话录音。经进一步查实确认,李某将早年间受伤骨折的影像学检查结果,虚报为工伤伤情的依据,并通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评级,骗取工伤保险待遇。

  李某所在单位向A市人社局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李某的右第5掌骨骨折为工伤认定申请。A市人社局决定撤销其《认定工伤决定书》,该市社保局已联系李某,要求其退回相关工伤待遇,当事人李某对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市复议办维持人社局的撤销决定。李某再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开庭审理,10月28日出具判决书,维持了人社局的撤销决定。A市劳动保障部门立案调查,公安机关于2021年9月立案侦查。

  案例2:2021年6月,A市人社局执法部门从劳动人事仲裁部门了解到,某红木馆和区某可能涉嫌骗取工伤保险。

  经查,2020年6月20日,区某在单位(某红木馆)发生事故受伤,于7月27日被市人社局认定为工伤,12月14日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由于区某在事故发生前未参加工伤保险,按照规定其工伤保险待遇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但红木馆在事故发生后,捏造区某于2020年6月1日入职的虚假情况,提供虚假资料(员工入职登记表及劳动合同等材料)为其参加工伤保险、申领工伤保险待遇,导致市社保局认定区某符合当月入职未能及时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形,并根据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向区某支付了工伤保险待遇。某红木馆和区某涉嫌捏造入职材料参保、骗取工伤保险待遇72996.71元。2021年7月27日,A市人社局依法将某红木馆和区某骗取工伤待遇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牢固树立“红线”意识

  市社保局有关负责人指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虚构事实骗取工伤保险属于社保欺诈行为。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业务规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2号)第六十条规定: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后,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查,存在“因工伤认定申请人或者用人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工伤认定决定错误的”,人社部门可以对工伤认定决定书作出撤销。

  社保欺诈行为还要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此外,《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社保局有关负责人提醒,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如发现相关线索,可向市社保局工伤待遇核发科或稽核科监督举报欺诈骗保行为,共同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举报热线:0752-2789210/0752-2789292

  惠州日报记者骆国红 通讯员欧阳丽雯

编辑:任己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