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满但伤未好 部门:可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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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社保局工伤保险中心解答10种工伤处理情况

停工留薪期满但伤未好 可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是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受到的人身伤害。职工发生工伤后,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停工留薪期满但伤未全好,是否可以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近日,市社保局工伤保险中心工作人员将常见的几种工伤处理情况给予解答。

  1.骗取工伤保险待遇,会被追究哪些法律责任?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工伤停工留薪期满但伤未全好,能继续享有看病治疗的工伤待遇吗?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等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可以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工伤伤情有变化,能再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吗?

  答: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4.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需要自费吗?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哪些情形不认定为工伤?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残或者自杀;(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公司转让,工伤应该找谁负责?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7.对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有争议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8.工伤职工可以享受多长时间的停工留薪期?

  答: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9.在同一单位多次发生工伤该怎么办?

  答: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十条规定: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符合《条例》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规定领取相关待遇时,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0.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如何缴纳工伤保险费?

  答:根据广东省实施《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业单位同时从业的,各从业单位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

  惠州日报记者骆国红 通讯员赖纯如

编辑:任己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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