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4万!惠阳今年首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签订

  惠州日报讯 (记者黄尉宏 许文昌 通讯员罗蔚)日前,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阳分局与某废旧电池回收站经营者黄某明签订惠阳区今年首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黄某明愿意承担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责任,赔偿共计4万元。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阳分局与黄某明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惠州日报记者黄尉宏 许文昌 通讯员罗蔚 摄

  2022年6月13日,执法人员到新圩镇新联村黄某明经营的无名废旧电池中转站执法检查,发现该中转站未办理营业执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和环保相关审批文件,主要从事废旧铅酸电池的暂存和中转。废旧铅酸电池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类别中HW31类,属于危险废物,现场未采取防扬散、防渗漏、防流失等措施,现场有残留水迹,经测试呈酸性。案发后,当事人黄某明于2022年6月21日和肇庆市定江康宇有色金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签订《废铅蓄电池处理合同》,将废旧铅酸电池交由肇庆市定江康宇有色金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处置,经量称为5.63吨。本案件,因主要对废旧电池进行收集及贮存,未对废旧铅酸电池进行拆解,现场遗留呈酸性水量较少,未采取防扬散、防渗漏、防流失等措施,对环境造成损害,黄某明应承担本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全部责任。

  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及《惠州市全面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1+4+N”实施方案》要求,8月18日,惠阳分局组织涉案经营者黄某明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向其阐明了案件调查结论及相关法律法规,综合该案对环境损害程度较为轻微,且已主动开展整改工作,积极消除环境风险隐患等情况,提出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共计4万元(生态环境损害价值3万元、律师服务费1万元)的主张。

  经过详细的释法普法及磋商,赔偿义务人充分认识到环境违法行为的严重性,黄某明表示愿意为其环境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承担其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责任。惠阳分局在磋商现场与黄某明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该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成功。

编辑:任己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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