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惠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

  惠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2021年12月16日惠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不是市十三届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惠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二)曾任本市正市职的在惠老同志;

  (三)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一名负责人;

  (四)出席政协第十三届惠州市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的委员;

  (五)惠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副秘书长。

  

编辑:海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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